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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曰杰、孙兰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王曰杰,孙兰珍,王连福,王桂云,李宽之,彭金兰,王永志,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曰杰。被执行人孙兰珍。被执行人王连福。被执行人王桂云。被执行人李宽之。被执行人彭金兰。被执行人王永志。被执行人李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曰杰、孙兰珍、王连福、王桂云、王永志、李海霞、李宽之、彭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