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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海珍与陈格伟、陈明旺、陈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珍,陈格伟,陈明旺,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彭海珍。被执行人陈格伟。被执行人陈明旺。被执行人陈燕。本院在执行彭海珍与陈格伟、陈明旺、陈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海珍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