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世鑫与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王世鑫,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皇执字第2332号异议人李栋,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委托代理人陈双春,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世鑫,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号4-1-1。委托代理人朱玉璋,女,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号2-1-3。被执行人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24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世鑫与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栋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李栋称,2003年1月29日,临时帐户转出的9.98万元系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正常业务培训、经营、拓展而支出的费用,并非异议申请人为个人使用,本院追加异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律依据,故要求撤销(2013)皇执字第2332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4日,当时名称为沈阳联华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李栋、李玉新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实物40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10万元,工商机关依验资证明及货币,实物出资清单予以核准,货币出资于10万元于2003年1月22日存入临时帐户。2003年1月29日,股东之一李栋以出国为由转出9.98万元。本院于2015年2月8日作出(2013)皇执字第233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栋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栋应在本裁定生效十日内,在9.98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世鑫清偿本案债务。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栋在货币值出资存入帐户仅7日即以现金支票形式提出,显系抽逃注册资金,其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栋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