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255号罪犯李超,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香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外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哈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证明材料、证言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