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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沈巧红与武汉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巧红,武汉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沈巧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研,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巧红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8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4337元、经济补偿金1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沈巧红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巧红于2015年5月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8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