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若杰与崔俊峰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若杰,崔俊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吴若杰,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教师。被告崔俊峰,男,1960年5月7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若杰诉被告崔俊峰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若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若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若杰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刘壮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