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董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孙某某,住德惠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女董某某甲,现11岁。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要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某某甲原告自行抚养,无需被告承担费用。3、共同财产坐落在德惠市龙德盛世小区B18号楼3门603室及阁楼,面积为100平方米,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邮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女董某某甲,现11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