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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陆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孙建军,江苏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原告陆某与诉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幸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军、被告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她与秦某甲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秦某乙。婚后秦某甲晚上很晚回家,并因为家庭琐事常常争吵。2010年9月25日因秦某甲与第三者有感情纠葛,第三者找到居住地吵闹,陆某为了家庭和睦,多次原谅秦某甲,但秦某甲仍然我行我素,对家庭缺乏责任心,2014年8月27日至今双方分居。请求法院判令:1、她与秦某甲离婚;2、女儿秦某乙由她抚养;3、秦某甲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秦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他们虽然会因为观念和生活习惯问题吵架,但是还是有夫妻感情的,而且小孩还小,自己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方式方法有欠妥之处,在以后的生活中会调整,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陆某和秦某甲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秦某乙,现就读于江阴澄江路幼儿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在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双方未能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陆某认为秦某甲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且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短信往来,对自己态度冷淡,2014年8月27日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陆某回娘家居住至今。陆某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中,陆某与秦某甲婚后感情尚可,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因未能及时用正确方式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秦某甲明确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调整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缓和夫妻矛盾,其态度是可取的。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陆某和秦某甲双方能加强沟通和交流,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为缓和夫妻矛盾共同作出努力,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陆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秦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陆某要求与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陆某与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陆某已预交),由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2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