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谢平诉蒋代龙,重庆北方工程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蒋代龙,重庆北方工程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谢平,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代龙,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北方工程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何景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平与被告蒋代龙、重庆北方工程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