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损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5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振伟。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损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刑事审判庭撤回了移送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人损失部分的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