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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损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5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振伟。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损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刑事审判庭撤回了移送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振伟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人损失部分的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