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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保英、韩保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保英,韩保利,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利,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会计。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君,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西湖村西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韩保英。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西环路北头,法定代表人:韩保江。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地址:武安市东马庄村,投资人:韩双山(已死亡)。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及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萍、侯景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及辩护人郭学平、李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0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韩双山(已死亡)以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三单位为名,组织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以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多名公众存款共计17009722元,涉及集资户631人,其中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4583535元,涉及集资户409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郭某甲、王某甲、马某所、师某某等343人证明:以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分别向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存款的时间及存款数额。2、证人武某证言:我负责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财务室是韩双山主要负责,会计是岳某乙,岳某乙在公司负责所有的进账,出账及现金,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保管。韩双山负责集资。2009年左右我到武安市大正洗煤公司工作才知道韩双山吸收老百姓存款的事情,我介绍过杨战国的父亲到公司存款,给的利率是2.4%。2010年底张某甲通过我在洗煤公司存款共计120万元,2013年11月份王某甲通过我往洗煤公司存款40万元,2014年年初,我替王某甲把存款领走了,大概是2011、2012年,具体哪年我记不清了,王树并通过我在洗煤公司存款10万元,大概是2011年、2013年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了,杨战国通过我往洗煤公司存款10万元。因为我给我岳父韩双山说请了,我岳父韩双山给了王某甲和王树兵高利率。2014年3月7日晚上,当时是韩保军和郭学超商量好转移财产的事情,通知我的,让我和韩保利到公司把现金和账目转移走。因为怕公司出乱子,也怕会计从中捣鬼把钱卷走。3、证人野XX证言:2005年左右至今担任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有韩保英、王某乙、韩双山和我,注册登记我出资十万元,我只是挂名股东,韩双山是我的姑父,我没有在煤场上过班,没有分过钱,入股的10万元钱是韩双山付的钱,没有开过会商量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没有介绍过亲戚到公司存款。4、证人王某乙证言:我1999年至2005年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做司机。2005至今做业务员负责进煤,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有韩双山掌控,负责全面工作。韩双山还有两个公司,分别是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都由韩双山负责,韩双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是2011年知道的,我见过有人拿着钱去找会计野芙华、任某等人存款。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上面所有的签字,都不是我写的。但手印是我按的,我和韩双山是亲戚关系,当时我没想那么多就按手印了,我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我没有向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投过资,所以也就没有分红。5、证人任某证言:2012年11月份左右,我担任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这三家公司的会计。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韩保英,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韩保江,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法人代表是韩双山,主要经营煤生意,资金来源主要是韩双山向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韩双山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向周围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收取了存款后会给存款人出具一张收款凭证,是以个人名义吸收的存款,吸收存款的利率和还利息的时间都不一样,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是我和野芙华是经手人,负责登记和出具存款凭证,并在存款凭证上签字,最后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全部汇总到野翠英手里,野翠英负责统计和保管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存款人先找到韩双山谈存款的事情,韩双山批准后,存款人把钱打到韩双山个人头上。在韩双山死的那个晚上,其二女儿韩保利和二女婿武某让我打开了韩双山保险柜,取走了里面的24万元现金,并将两辆奥迪A6,一辆别克君威、一辆本田CRV、一辆雪佛兰开拓者、两辆五十铃汽车和六、七辆铲车,都全部开走了。3月7日夜10点多钟,韩保利到上团城村我家叫上我一起到公司财务室,韩保利叫我把保险柜打开,她把保险柜里的现金和2、3月份的凭证、单据、借条都装在塑料兜里,把保险柜的钥匙装起来了。韩保军开车拉上我和韩保利一块到野芙华家,叫上野建国、野芙华后我们五个人一块到公司财务室,韩保利叫野芙华打开他保管的保险柜,拿出现金当场点了是20多万元,还有150万元承兑汇票。韩保利给野芙华打了张收条,还有一塑料兜我交给野芙华的2014年1月份的凭证、欠条,韩保利也提走了。韩保利介绍过一个女的来存放过十万元存款,韩保利说:“她来之后,先看看她要存多少钱,如果是二十万元以上就按1.8利率,如果不是你就还按原来的利率。”2014年3月7日韩保利去公司财务拿的44万元知道是集资款。韩保英介绍过李淑华,一开始存了20万元。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三家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往新兴铸管上煤,这事是由韩保利全权负责的。韩保利在三家公司的财务室上班,没有具体职务,她在财务室负责监督我们。三家公司共有一个财务室。韩保利主要负责往新兴铸管上煤和索要煤款,韩保利是韩双山的二女儿,财务室的人都听她的。6、证人野芙华证言:2011年4月份至今担任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这三家公司出纳。韩双山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向周围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收取了存款后会给存款人出具一张收款凭证。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全部汇总到野翠英手里,野翠英负责统计和保管公司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三家洗煤厂的公章都在任某手里。其他证明与证人任某证明一致。7、证人郭某乙证言: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韩保英,主要经营煤生意,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韩双山向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三家公司的账目只有一种账目,由我负责记账并保管。8、证人赵某证言:2012年年初至今,我任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东马庄煤场的司磅员,所有进货的票据都在我管理的磅房抽屉里,2672出货的票据我交给了会计,韩保利是负责2672的账。9、证人崔某、李某甲证言:公司一共有两辆铲车,一辆铲车在2014年3月7日下午的时候开到修理厂维修了,另外一辆铲车韩保利让我开到下团城附近的一个厂子了。10、证人岳某甲证言:2011年开始主要负责从大正服务站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卖煤业务,往新兴公司拉煤是韩双山直接给我说的,不需要经过其他部门批准。上述三家公司的账目现在应该在会计野芙华手里。韩双山突然去世,村民要求退款我才知道韩双山吸收村民存款的事情。11、证人张某甲证言:2009年的前半年向大正上过几万吨煤,货款总共是150万元,上煤的货款都在武安市大正洗煤公司存着,收据都在武安市大正洗煤公司财务室,上煤款没有结算,我有事用钱抽走了30万元,剩下的120万元还在大正洗煤公司存着,给过我几次利息,大概100多万元。12、证人孙某证言:在2014年3月8、9日晚上,武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韩双山家找他,武某交给我10万元钱,武某说是他的钱,钱还在我手里。13、证人吕某证言:2014年3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武安市工商银行办公室,韩保利给了我两张未用退回的150万元承兑汇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入账。14、证人野翠英证言:会计任某她制好凭证交给我,由我来记账,出纳是野芙华,他和任某还负责办理公司的吸收存取款的业务。税务报表会计是胡国超,税务记账会计是张某乙,上班期间一共记了14本账,总分类帐簿一本,现金账两本(应收账簿一本,应付账簿一本)其他应收账簿一本,其他应付账簿一本,短期借款账簿八本,银行账簿一本,都在会计室里铁皮柜里放着钥匙在上插着。1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主要负责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税务方面的结账记账会计,我刚上班的时候是全职会计,我发现他公司有吸收存款集资行为,我要求辞职,韩双山不让我走,由全职会计改成兼职会计。16、证人野来元证言:韩双山名下的三个公司都是韩双山个人说了算。他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有20年了,我放着11.4万元,我女儿野晓丽有4万元是以我的名义存在公司的。我存钱才6年多。2011年后总会计是张某乙,出纳野芙华、任某,后野翠英是总会计。2011年野芙华、任某办理吸收公众存款手续。韩双山见人就口头宣传往公司存钱出2分利。17、证人野建国证言:韩双山负责全面工作,他二女儿韩保利主要负责催款要账。公司有六辆轿车,铲车大约有五辆,货车不清楚了。我在公司存款10万元,一次利息也没有返还。18、证人岳某乙证言:我主要给大正洗煤有限公司过磅,我负责过完磅记账和收货款,卖煤的钱每月初都交到了公司会计野芙华和任某手里了,韩双山负责全面工作,韩双山二女婿武某负责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生产。19、证人王某丙证言: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韩双山负责全面工作,武某负责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生产,2014年1月存款2万元。3月8日早晨8点多武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去岳某乙手里拿上保险柜钥匙,把钱和里面票据都拿出来,”然后我就去岳某乙拿上钥匙,我从保险柜里拿出两万多现金和卖煤票据,交给了武某。20、证人温利斌证:2010年至今在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干洗煤师工作,韩双山负责全面工作,武某负责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生产。21、证人李某乙证言: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韩双山负责全面工作。22、证人杨某证言:2012年9月份,韩双山开始租赁我的货场,一年给我28万元租金,三年的合同,韩双山没有给我租金,都存到了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23、证人李树华证言:2014年正月月底,我通过韩保英往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存了70万元,分两笔存的,先给了韩保英20万元现金让她给了她公司存款,过了两天我又往韩双山的卡上打了50万元,利率是2%,韩双山没有给我结算过利息。24、证人张某丙证言:我往武安市大正有限公司存款直接找的韩双山,没有通过其他人。25、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9、10月份,我通过武某往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过了几个月我就让武某把钱取出来了,利率是多少我不清楚,总共给了我2万多元的利息。26、证人连某证言:范相成和韩双山总共签订过五份借据,是在邯郸市某个茶楼里签订的,范相成是我老板,签协议的时候是范相成排我去办理的。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我、韩双山、韩保英在场,范相成有时候去有时候不去。五份协议上的保证人韩保英的名字都是韩保英亲笔签字,并盖有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印章。27、武安市经侦大队搜查笔录及扣押账本和三枚公章证明。28、武安市公安局武公(经)扣字(2014)0016号、0019号、0017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承兑汇票两个、50铲车一辆、50铲车一辆、50铲车三辆、人民币221100元、雪佛兰牌S一辆、别克牌一辆、奥迪A6FV一辆、五十铃牌Q一个、五十铃牌Q一部、思威牌DH一辆、奥迪牌一辆、银行U盾10个、印章23个、银行卡15个、宅基地使用证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人民币264423元、银行存折15个、人民币10万元等相关车辆。29、杨某与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30、2014年3月7日韩保利收条两张:收承兑150万元、收现金208740元。31、王某甲支取本金20万元及利息4660元的支款条一张及韩双山打给武某204660元的转账交易记录。32、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33、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董事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书证。34、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负债表、利润表、章程修正案等书证。35、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4张承兑汇票背书签发单,签收人韩保利。36、韩双山死亡证明,2014年3月7日死亡。37、韩双山、韩保江、韩保英等人及其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关银行存款、汇款三十份。38、武安市房地产权监理处房屋登记簿、武安市宋二庄信用社韩双山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分行工商银行材料、河北顺邦物流公司仓库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武安支行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武安市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武安市支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武安市支行保证合同。39、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情况:截止2014年3月底尚未归还集资本金:114583545元,涉及集资户:409人。截止2014年3月底,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通过产抵押等方式向投资者德贤投资公司借款1120万元,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共集资:125783545元。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情况:截止2014年3月底尚未归还集资本金17009722元,涉及集资户100人。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情况:截止2014年3月底尚未归还集资本金14588360元,涉及集资户80人。无法明确单位名称:集资28390000元,涉及集资户42人。三公司共计集资1.7亿余元。40、证人连某、肖某对韩保英的辨认笔录。41、被告人韩保英供述:我现任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双山在三家洗煤公司没有担任职务,但是韩双山是三家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三家公司的全面经营。野芙华和任某主要负责公司的所有财务。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只是挂名,2005-2007年我在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管理后勤,其他的不负责。2007年以后我妹夫武某负责后勤,我什么都不负责了。2005年左右的时候我知道我父亲韩双山吸收村民及外面百姓存款的事情。2014年2月份的时候,我朋友李淑华找到我说想在我父亲韩双山那存个钱,我说行,一共存了70万元。我在韩双山借肖某70万元、11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借条上、韩双山向范相成借款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借条上担保人一栏都签有名字。42、被告人韩保利供述:我是2012年开始担任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会计的,主要负责替我父亲韩双山名下三个公司索要新兴公司拖欠的货款。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韩保英,厂长是武某,武某是负责管理该公司的。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韩双山,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法人代表是韩保江,主要经营煤生意。韩双山死后,我拿了40万元现金,两张承兑汇票还有一辆铲车,一辆奥迪A6L一辆五十铃,40万元现金是从会计野芙华和任某手中拿的,三辆车被我开走了。40万元中的20万元给了我大姐夫郭学超20万元,两张承兑给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吕某了。2009年我到厂工作才知道韩双山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的人先找韩双山谈好,韩双山批准后,存款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被现金的方式把钱给了会计野芙华或任某,野芙华和任某负责登记和出具存款凭证,最后野芙华、任某、韩双山在凭证上签字。大概是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看到父亲韩双山给的利率越来越高,我就制定了一个规定今后存款都按1.5%的利率来计算,这之后吸收的存款都是按照1.5的利率来计算的。我父亲韩双山吸收存款共计多少钱,我曾问过会计野芙华、任某、他们说大概有几千万。两张150万元承兑汇票是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出纳野芙华于2014年3月7日办理的,当天晚上我从野芙华手里拿到了这两张承兑汇票,因为我父亲韩双山在工商银行武安市支行贷过款,目前没有还清,所以我就将两张承兑汇票给了吕某,是为了还了贷款。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与其父亲韩双山(已死亡)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韩保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韩保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上诉均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其父亲韩双山实施的,其没有参与,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保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韩保英并非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真正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保利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的涉案行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且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转贷牟利,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保利不是三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未具体参与吸收存款,应宣告无罪。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为韩保英、韩保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对二人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对二上诉人的定罪量刑;并提出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建议依法纠正。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14年3月,韩双山(已死亡)分别依托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期间,原审被告人韩保英担任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韩保利在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管。经审计,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25783545元,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7009722元,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共吸收公众存款14588360元,无法明确单位名称的公众存款28390000元,三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存款人孔文珍等343人证言,证人任某、野芙华、郭某乙、李树华、连某等人证言,三被告单位企业登记资料,相关账目、合同、收据、凭证、转账明细表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供述等。上述证据已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上诉所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其父亲韩双山实施的,其没有参与;韩保英的辩护人所提韩保英并非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真正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韩保利的辩护人所提韩保利不是三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未具体参与吸收存款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认为:韩保英系经合法登记确认的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名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公开并被他人所知悉的,相关书证证实其本人也曾代表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函,并有证人李树华、任某等人证言证实韩保英对韩双山依托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明知且部分参与,故可以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作为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韩双山依托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放任,并部分参与的事实;根据韩保利本人供述以及证人任某、野芙华等人证言,可以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利在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共用的财务室担任会计,负责要账及对财务的监管工作,并参与制定三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利率等工作。故上述上诉和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系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利系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负责财务监管的会计,系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上诉人的行为亦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韩保利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的涉案行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且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转贷牟利,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野来元证实韩双山见人就口头宣传往公司存钱出2分利,证人郭某甲证实郭双山让武安市东马庄村的村民介绍自己的亲戚往公司存款,证人王某甲证实听朋友说往韩双山的公司存款给的利息很高后,前往该公司存款,证人马某所、师某某等人均证实经他人介绍,知道韩双山的公司给的利息高后将钱放到韩双山公司。故可以认定韩双山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广泛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为公开性的规定。至于所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转贷牟利并非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出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的意见,经查,根据卷内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记载,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罚金不当,应予纠正。对检察员的该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及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的上诉,维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英、韩保利的判决部分,即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韩保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韩保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判决部分,即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三、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伊贤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