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贺青与李刚、张瑞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贺青,李刚,张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陈贺青,农民。被执行人李刚,职工。被执行人张瑞辉,职工。陈贺青与李刚、张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陈贺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执字第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