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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张立丽)张立丽,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西环路***号。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