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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屈小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24号罪犯屈小军,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南郑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小军犯故意伤害、爆炸、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投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1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