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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5)北刑初字第121赵小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平,女,聋哑人,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凤伶、曾庆艳,河北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平,指定辩护人赵凤伶、曾庆艳,手语翻译王丹、刘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小平乘坐4路公共汽车行至唐山市双新里公交站点附近时,趁人多拥挤之机,扒窃被害人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蓝色尼龙钱包一个。被害人陈某发觉后,与其丈夫夏某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赵小平。经查,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4360元,华润万家提货卡4张,每张面值1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平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赵凤伶、曾庆艳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主要辩护意见是华润万家提货卡的价值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被告人赵小平是聋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赵小平判处缓刑或处以较轻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小平乘坐4路公共汽车行至唐山市双新里公交站点附近时,趁人多拥挤之机,扒窃被害人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蓝色尼龙钱包一个。被害人陈某发觉后,与其丈夫夏某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赵小平。经查,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4360元,华润万家提货卡4张,每张面值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小平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360元。案发后,钱包内的物品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钱包等物证,被告人赵小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小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盗钱包内华润万家提货卡4张的价值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小平盗窃犯罪已经既遂,该钱包内的财物应当计算为犯罪数额,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小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平系聋哑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