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新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21时左右,被害人马某某��车行驶至新绛县城书香苑南侧大路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叫来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给其修车。双方在商量修车过程中,马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马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双方开始发生厮打,后薛某某将二人分开。分开后,王某某回汽修厂拿来一根铁棍,将马某某的背部、右大腿、腹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王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1时左右,被害人马某某驾车行驶至新绛县城书香苑南侧大路时,因车辆发生故障��便到附近的“慧辉汽修厂”叫来薛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修车。在商量修车事宜的过程中,马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马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双方发生厮打,被薛某某将二人分开。分开后,王某某回汽修厂拿来一根铁棍,将马某某的背部、右大腿、腹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马某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王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铁棍一根,证实作案工具。二、书证:1、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3、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三、证人证言:1、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其与被告人王某某被马某某从汽修厂叫到马路斜对面修车,马某某在王某某肚子上踢了一脚,双方发生厮打,王某某跑回汽修厂拿了根铁棍回来,在马某某背部和腿部各打了一棍。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7日21时许,其在书香苑小区南侧大路上,看见马某某因修车问题与王某某、薛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朝王某某身上打了两下,双方发生厮打。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8月27日21时许,其驾驶的轿车在书香苑小区南侧大路上发生故障,便到附近的汽修厂叫来薛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修车,因修车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其便朝王某某的大腿附近踢了一脚,双方发生厮打。后王某某拿来铁棍在其右肩、左侧身体和右大腿处各打了一下。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8月27日21时许,其与薛某某在“慧辉汽修厂”休息时,被马某某叫到马路斜对面修车,因修车问题发生言语冲突,马某某便朝其裆部踢了一脚,双方发生厮打。后其回汽修厂拿了根铁棍回来,朝马某某的腿部和肚子上各打了一下。五、鉴定意见:(新)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外伤致马某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乡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于社区矫正,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樊 树审判员 王小坚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