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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谭建华、袁世香等与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华,袁世香,谭征,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初字第18号原告谭建华,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袁世香,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谭征,男,200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谭长发,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江县东岱镇演宫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林顺,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建华、袁世香、谭征诉被告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华、袁世香、谭征诉被告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华、袁世香、谭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建华、袁世香、谭征负担。审 判 长  杨其铿代理审判员  董福仙人民陪审员  张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