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国燕与卢庆权、卢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燕,卢庆权,卢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470号原告:黄国燕。委托代理人:张鹏,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庆权。被告:卢志权。原告黄国燕为与被告卢庆权、卢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卢庆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44000元);二、判令被告卢志权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国燕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庆权、卢志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卢庆权向原告黄国燕借款600000元。同日,被告卢庆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本人卢庆权资金周转需要,今向黄国燕借到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正(小写600000.00元),月息按3分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止”。同日,被告卢庆权在借条中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现金600000.00万元(陆拾万元正)”。被告卢志权在借条下方出具担保函一份,内容为:“本人卢志权自愿为上述借款(包含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庆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国燕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志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卢志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卢庆权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被告卢庆权负担,被告卢志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