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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荆翰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荆翰玻璃有限公司、张清林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荆翰玻璃有限公司,张清林,周军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1-11号2幢。代表人徐红。委托代理人刘向东,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荆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清林。被告张清林。被告周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北荆翰玻璃有限公司、张清林、周军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6元,减半收取12348元,由原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小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