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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代静芳与李良泽、刘天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芳,李良泽,刘天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代静芳,女,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良泽,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刘天时,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良泽,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代静芳诉被告李良泽、刘天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静芳;被告李良泽;被告刘天时的委托代理人李良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静芳诉称,2013年5月25日、6月15日,二被告以缺工程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5600元,借款期满,二被告仅归还了28000元,余款拒不归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7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良泽、刘天时共同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借款金额只有110000元,而非1856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在刘天时担保下,李良泽向代静芳借款后给代静芳出具了“今借到代静芳人民币现金172000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元正),每月25日前归还6000元,余款6个月或12个月归还(6个月归还为136000元),第一个月已还6000元”的借条。同年6月15日,李良泽向代静芳借款后给代静芳出具了“今借到代静芳现金13600元,满6个月归还”的借条。借款后,李良泽归还了代静芳7000元,刘天时亦归还代静芳15000元,共计归还22000元,余款未归还,代静芳追索无果,遂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代静芳提交了借条,经李良泽、刘天时质证提出:双方第一次实际借款只有94000元。借条中的72000元是按每月6%计取的一年的利息,另100000元是双方商定的借款金额,在给付借款时,代静芳以扣减当月利息6000元为由,只给付了自己94000元,实际收到借款94000元。第二次13600元实际只发生10000元的借款,其中的3600元也是按月利率6%计取的利息。10000元刘天时未担保。对李良泽、刘天时所提意见,代静芳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代静芳提交的两份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2013年5月25日,在刘天时担保下,李良泽向代静芳借款94000元;2013年6月15日,李良泽向代静芳借款10000元的事实,依法应予保护。代静芳要求李良泽、刘天时归还借款157600元的诉请,本院依据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核定为借款94000元、利息22560(94000元×金融机构年贷款利率6%×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共计一年×4倍)元;本息合计116560元,扣减李良泽归还的7000元,刘天时归还的15000元后,李良泽、刘天时还应给付本息94560元。2013年6月15日借款100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确认,依据双方6个月利息的约定,本院依法核定为1200(10000元×金融机构年贷款利率6%÷12个月×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共计6个月×4倍)元,本息合计11200元。李良泽、刘天时所提意见,代静芳无异议,本院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良泽、刘天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代静芳借款本息94560元;二、李良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代静芳借款11200元;三、驳回代静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李良泽、刘天时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