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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伟娟与周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娟,周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伟娟,女。被告:周亚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娟与被告周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伟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已缴纳),由原告王伟娟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