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伟娟与周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娟,周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伟娟,女。被告:周亚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娟与被告周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伟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已缴纳),由原告王伟娟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