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14号原告:聂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司机。委托代理人:逄明博,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