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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标准厂房K区。法定代表人:陈步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鹏,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经理。申请人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账户39×××00中的234269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海县格兰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账户39×××00中的234269元。案件申请费1691元,由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星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