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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纪平与李文才、李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纪平,李文才,李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郭纪平。委托代理人封彪、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才。被告李忠兵。原告郭纪平诉被告李文才、李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传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纪平的委托代理人赵朝林、被告李文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文才向其借款3万元,被告李忠兵提供担保。现要求被告李文才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诉讼之日起的利息,被告李忠兵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文才辩称,借款是事实,其愿意归还本金,但不承担其它费用。被告李忠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李文才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郭纪平人民币3万元整,现金急用三个月;李忠兵作为担保人签名。庭审中原告就涉案借款过程陈述如下:原告与被告李文才经被告李忠兵介绍相识,被告李文才因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5日,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李文才交付了3万元借款,被告李文才于当日出具了上述借据,被告李忠兵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名。借款后,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与被告李文才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被告李忠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原始书面证据,且被告李文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依法进一步原告与被告李文才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被告李文才在原告向其提供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从诉讼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主张,因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李忠兵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名,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李忠兵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忠兵对被告李文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郭纪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忠兵对被告李文才所负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忠兵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文才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文才、李忠兵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