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贺某。被告赵某。原告贺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