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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贺某。被告赵某。原告贺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