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春香与河南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香,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蒋春香,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长。蒋春香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汴民终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春香向本院申请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生活费每月136.10元共计1088.8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938.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