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