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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