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启强犯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3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1月24日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符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琼海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符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26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97322元予以继续追缴。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定辉代理审判员 袁华锋代理审判员 卢骥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王定辉撰稿:袁华锋校对:李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印制(共印3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