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黎添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添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49号罪犯黎添财。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添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7711.1元(已履行22000元,尚欠95711.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2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添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3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黎添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添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黎添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添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