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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9号申请人解洪涛、陈谷静诉被申请人王亚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洪涛,陈谷静,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9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四楼。申请人解洪涛。申请人陈谷静。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亚新。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解洪涛、陈谷静与被申请人王亚新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2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xx号房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海南友谊农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的2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洪涛、陈谷静提供了与其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解洪涛、陈谷静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王亚新名下位于xxxxxx;三、查封担保人海南友谊农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x2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贤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