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磊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福州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福州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吴磊,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刘喜明。被告:福州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兆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诉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福州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