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文彬与宋文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彬,宋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武文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文贤,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文贤存于其女儿宋艳杰名下的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