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洪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洪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97号罪犯曹洪伟,辽宁省桓仁自治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7)胶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曹洪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表扬奖励1次,2013年1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6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9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3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曹洪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曹洪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洪伟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