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4号原告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倩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群,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学浩,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690元,由原告山东联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丽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