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某。委托代理人邬某某。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