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传新诉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部三工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新,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部三工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李传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佳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部三工区。负责人马常祥,该顼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李传新诉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部三工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成才审 判 员 曹 燕人民陪审员 张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