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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知民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卡卡娱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卡卡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卡卡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76号。法定代表人范晓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卡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卡公司)因与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知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卡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声影公司现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故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卡卡公司称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属于对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声影公司在多个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影响”的范围,故本案未达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此外,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同时也即侵权行为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属原审武进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综上,卡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