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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兰与被执行人承德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68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兰,承德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兰。被执行人承德味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东官地村。法定代表人朱万金,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兰与被执行人承德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