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伦雄,高振,许法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伦雄。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法群。委托代理人李智敏。上诉人昌伦雄、高振因与被上诉人许法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8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伦雄、高振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伦雄、高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伦雄、高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昌伦雄、高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