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影与蔡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蔡荣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张影委托代理人李丽丹被告蔡荣全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原告张影与被告蔡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丽丹,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李志国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2日被告向李志国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李志国材料款45,700元,从2013年4月份起每月还5000元直到还清完止。但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45,700元及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利息5855元,2015年4月22日至材料款给付之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3月22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李志国材料款45,700元,约定从2013年4月份起每月还5000元直到还清完止。证据二、2014年12月29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李志国将45,700元债权转让原告。证据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李志国系夫妻关系。证据四、转帐支票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给原告出具的一张3万元,但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在该支票上显示帐户为黑龙江省明大办公隔断有限公司,法人马德萍,马德萍系被告的爱人。证据五、录音一份(当庭播放)。证明李志国告知被告债权转移给原告,由原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主体有异议,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暂不能证实原告的诉讼身份。被告欠李志国货款,因无法核实李志国与原告转帐协议的来源及是否真实,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欠李志国材料款,并不能证实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是李志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人李志国签字是否是本人签字也无法核实。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与马德萍是否是夫妻关系也无法核实。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证据是2015年4月21日上午10点前李志国打电话所录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债务人,被告认为不应作为证据采纳及使用。本院经对证据分析后认为: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出对李志国签名及所按手印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四,因该证据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作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因系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取得的,属于新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被告陈述、答辩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李志国系夫妻。2013年3月22日被告向李志国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李志国材料款45,700元,从2013年4月份起每月还5000元直到还清完止。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与李志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李志国将45,700元债权转让原告。2015年4月21日李志国将45,7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以电话方式通知被告。本院认为,李志国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志国将对被告享有的45,7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45,700元及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答辩理由,未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荣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影材料款45,700元,2013年3月23日至材料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蔡荣全负担(此款原告张影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人民陪审员 陈晓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倩文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