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垦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萍,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萍,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八团。被执行人姚华,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六十八团七连退休职工,住第四师六十八团。申请人杨玉萍与被申请执行人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玉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垦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30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630元,合计35630元,于当日给付6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1963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杨玉萍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庆审判员  薛 晟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