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乃荣与孙占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乃龙,男,l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住济南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占成,男,l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刘乃龙与被上诉人孙占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驳回刘乃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乃龙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乃龙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章丘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案由系健康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侵权行为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刘乃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刘乃龙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章丘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孙占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1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3年12月20日18点,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刘乃龙与邻居102号的孙占成因琐事发生矛盾,刘乃龙对孙占成进行殴打。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侵权行为地在其辖区内,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刘乃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