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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付毅申请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付毅,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宕昌县。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大学本科,住宕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军在工行宕昌县支行的账号为6222022711002528008的账户内存款344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玉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