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永生与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丁永生,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刘新明,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生诉被告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永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永生负担。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