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江波与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波,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波,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欢欢,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陈江波与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2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欢欢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宋欢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