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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承刚与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承刚,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宋承刚,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桥,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承刚与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承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承刚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