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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丙玉与单礼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玉,卓礼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丙玉,男,生于1962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祖兴,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卓礼萍,女,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原告王丙玉与被告卓礼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丙玉及委托代理人刘祖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礼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丙玉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在原告处居住不习惯,双方了解时间较短,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10月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曾去被告家中找被告,但被告家人以被告外出打工为由,不让原告见被告。事隔多年,原被告双方未有联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卓礼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丙玉与被告卓礼萍于200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并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欲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里程,应当倍加珍惜。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组成一个幸福家庭,这一切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提交村委证明一份,但该证明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丙玉与被告卓礼萍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丙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