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武XX。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X。委托代理人翟耀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郭XX及其代理人翟耀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13日育一子武X。2010年5月份,被告被诊断为肝肾双侧多发性囊肿。2013年被告怀孕,后剩下早产儿武X。被告隐瞒自身的身体疾病,不适合生育孩子。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武X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隐瞒病情不真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武XX与被告郭XX于2009年10月2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13日生育一子武X,郭武杰出生后被诊断为:早产儿并低出生体重儿、小于胎龄儿、RDS、多脏器损伤、甲状腺功能减低。为此,原、被告生气吵架,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谅解,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在患难时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共同努力渡过难关。本案中,原、被告因生育一患病的孩子引起夫妻争吵,本院认为,现在孩子还不到1岁半,且患有疾病,原、被告夫妻应当互相沟通、共同努力给孩子治病,一起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生活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消除矛盾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因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着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武XX与被告郭XX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