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洪玉山与叶爱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山,叶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洪玉山,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爱惠,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玉山与被执行人叶爱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