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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管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长利与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利,王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管初字第00012号原告刘长利,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利诉被告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王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长春市二道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告王顺因原告刘长利撤回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王顺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王顺。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红 关注公众号“”